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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3
案情要点
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即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提供者之间的特定联系。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具体案情
Forma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Formax集团”)委托我司于2014年4月16日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36类的“保险,金融服务;资本投资;古玩估价;不动产出;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项目上注册申请的第14392707号“”(以下简称“复审商标”)商标被驳回,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我司据理力争:商标局引证的第78257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571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复审商标“”,在商标的组合方式、文字构成、文字含义、图形差异、整体视觉效果及商标持有人所从事业务的差异等方面上进行了逐一阐述。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商评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至此,我司代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取得成功。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 Formax集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是否近似,及在组合商标中图形对商标整体独特性的影响。在本案中,Formax集团商标“”很显然是英文与图形的组合形式,在商标复审中,应着重阐述其商标显著部分英文与其他引证商标的区别,进而从文字构成及含义区分开来。再者,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对于商标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的把握与阐述也尤为关键,在本案中,Formax集团商标“”的各要素的设计、视觉效果、组合方式、显著识别部分及文字含义上均与各引证商标有明显差异,正因如此,我司代理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才获商评委支持,并准予第14392707号“”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