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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2
案情要点:
撤销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第8897209号第9类“”商标在其全部核定申请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具体案情:
海洛网络控股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永新专利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与2014年12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市徽通科技有限公司第8897209号第9类“”商标在“录音电话”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深圳市徽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在指定期间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徽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海洛网络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商标局决定:驳回海洛网络控股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8897209号第9类“”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撤三的立法目的在于敦促商标注册人及时有效使用注册商标,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
在本案中,我司代理被撤销人进行答辩,对深圳市徽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注册商标“”的所有实际使用资料,包括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进行了详细的整理及说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的材料也恰恰说明了该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至今,并无任何闲置情形。故我司代理的第8897209号第9类“”注册商标撤三答辩获商标局的支持,驳回了海洛网络控股有限公司的撤销请求,该注册商标不予撤销,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