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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PCT申请国际阶段优先权的审查

2014年06月17日


引言

在对 PCT申请国际阶段的检索过程中,审查员经常会遇到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形。PCT申请国际检索的目的在于,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以便确定该国际申请涉及的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以及如果该发明是新的并且具有创造性,则其程度如何[1]。一件国际申请以其符合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规定的日期作为国际申请日。但在很多情况下,国际申请要求享有较早申请的申请日的优先权。这时,要根据优先权日(也就是该较早申请的申请日)计算某些期限。因此,优先权的审查在PCT申请国际阶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优先权制度的渊源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成员国国民就其发明创造或者商标标识在其本国提出专利申请或者注册商标申请后,在其他成员国申请获得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权。巴黎公约第4A款对优先权的概念作出了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期间内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第4B款对优先权的效力作出了规定: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或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第三人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依照本联盟每一国家的国内法予以保留。

巴黎公约第4C款对前两款所述的期间作出了规定: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12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6个月。

《专利合作条约》第8条指出国际申请除另有规定外,优先权要求的条件和效力应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斯德哥尔摩议定书第4条的规定。因此,PCT申请在遇到有关优先权的问题时,不仅需要遵循《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而且还要遵循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二、优先权审查的准则

PCT申请在国际阶段,一般情况下,审查员不应对优先权的有效性进行任何调查,如果国际检索报告中出现“P,X”类、“P,Y”类、“O”类或“E”类文献,则审查员在做出书面意见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时,可能需要核实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此时,审查员主要核查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是否符合《专利合作条约》第8条的规定,主要包括:被要求作为优先权基础的较早的申请,必须由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前期权利人提出;必须在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之前12月之内提交;在先申请是首次申请;优先权文件中明确地或实质地公开了在后国际申请权利要求的主题。在优先权审查过程中,关于“优先权文件中明确地或实质地公开了在后国际申请权利要求的主题”是判断的重点和难点。

三、案例分析

1.案例一:申请号为PCT/CN2013/000770,发明名称为“一种保护改性 Y型分子筛的催化裂化催化剂及其制备方法”,申请日为2013627日,优先权日为2012627日的PCT国际申请。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催化裂化催化剂,其包括催化裂化活性组元,以干基计10重量%-70重量%的粘土和以氧化物计10重量%-40重量%的无机氧化物粘结剂,相对于催化裂化催化剂的重量,其中所述裂化活性组元包含:相对于催化裂化催化剂的重量,以干基计10重量%-50重量%的改性 Y型分子筛和以干基计0-40重量%的其它分子筛,其中所述改性 Y型分子筛,其特征在于,晶胞常数为2.420-2.440nm;以改性Y型分子筛的重量百分比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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