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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商标侵权故意 ——以中美司法比较为研究视角

2014年06月16日


      当下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向分散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出租摊位供其售卖小商品已然是司空见惯的商业经营模式。但租用摊位的商户却常有销售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商品的情况,如果市场经营管理者知晓市场内的商户存在售卖侵权商品的行为,却仍向其提供经营场所和铺助服务,则应该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但是小商品市场内一般存在数量众多的商户,要求市场经营管理者一一核查各个商户的经营行为并不现实,如果一有商户售卖侵权商品就推定市场经营管理者对此明知并予以纵容,则将使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影响其正常的商业经营。因此,如何界定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标侵权责任的范围,既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不让小商品市场成为假货的集散地和售假的重灾区,又保证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的正常经营,不让其受到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户的不合理连累,成为考验法官司法智慧的一个难题。

一、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定义

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将小商品市场内的摊位等经营场所出租给商户,用以批发或者零售服装、箱包、电子产品等日用小商品,并对整个市场进行经营管理的市场主体。一般而言,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地位是为商户的销售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商品提供便利。从商标侵权的纵向链条看,制造商生产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商品,销售者将这些侵权商品售卖给消费者,市场经营管理者则为这些销售者提供仓储、运输以及交易场所等便利条件。

作为经营场所提供者的市场经营管理者与作为经营场所所有者的房地产公司不同,房地产公司没有参与小商品市场的经营管理,不具备故意实施帮助侵权的条件,不应对商户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路易威登马利蒂诉秀水街房地产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秀水街房地产公司作为秀水街市场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其委托被告秀水街市场公司出租并管理秀水街市场,秀水街市场公司向商户收取摊位租金。在本案中,虽然被告秀水街房地产公司曾发出过清退商户的通知,但秀水街市场的商户均与秀水街市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且秀水街市场的日常管理也均是以秀水街市场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故不能据此证明秀水街房地产公司参与了秀水街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其并非对整个市场进行经营管理的市场主体,不应对商户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1经营场所的所有者与市场经营管理者是存在质的差别的,前者系提供经营场所的“房东”,一般不会对市场进行直接监督管理,因此对商户的商标侵权,没有能力也没有理由知道,不符合侵权构成中主观故意的要件;而后者才是为市场提供服务和管理的主体,具体包括物业服务、仓储服务、信息服务、物流服务、金融服务以及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其直接接触商户的经营行为,有条件故意为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但在实践中不排除经营场所所有者同时也是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可能。美国纽约州《房地产法》规定:房产业主如明知他人准备将房产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非法制造产品或进行非法交易,而仍然租借或允许他人占有房产,则业主与房客或占有人应当对该非法活动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责任。

二、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标侵权主观故意的判定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诉被告北京宏利达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2)二中民初字第02853号民事判决书。See New York Real Property Law,231(2).。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 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4是法院认定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为统一首都法院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标侵权主观故意的判定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参考问答(2)》规定,市场经营管理者没有与商户签订保护商标权的协议或者没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商户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管理,或者在收到权利人关于商户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通知及相关材料后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的,应当认定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当与商户共同承担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因此,根据市场经营管理者是否收到通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权利人不发函通知的情况

此种情况下,市场经营管理者负有主动地严格管理义务,该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应与商户签订保护商标权的协议;二是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对商户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核查,即审查相关商户的商品进货票据和商标授权手续。市场经营管理者已经履行了严格管理义务,但仍发生商户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品的行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一般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参考问答(2)》的规定,如果市场经营管理者没有与商户签订保护商标权的协议,或者没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商户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管理,就应当认定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北面公司诉秀水街市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秀水街市场公司作为秀水街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负有严格管理,严格审查其市场内的经营者所经销的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品来源和商标授权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义务。但是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秀水街市场公司收到原告发出的律师函之前,该市场内有商户公开展示并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而被告秀水街市场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审查了相关商户的商品来源和商标授权手续,因此,被告秀水街市场公司未对其市场内相关商户所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审查,未尽到其作为市场管理者的严格管理的义务,因此,本院认定被告秀水街市场公司为相关商户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该判决明确肯定了市场经营管理者对市场内商户的商标侵权行为的严格管理义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事先审查商品来源及商标授权文件。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主观过错”源于在其有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市场中出现了侵权商品。此时即使权利人不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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