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案例 > 世纪恒程代理威海紫*海产品有限公司(原告)诉陈*杰(被告一)、北京快*公司(被告二)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世纪恒程代理威海紫*海产品有限公司(原告)诉陈*杰(被告一)、北京快*公司(被告二)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2-08-23

 

(一)案情描述

2021年2月5日,原告创作完成了“带鱼罐头制作过程”的作品,并于2021年2月22日在抖音APP企业抖音号为tiantian_****的“优加海鲜美食”账户发布了该作品视频。2021年9月8日,原告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21-1-002086**),原告依法享有该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权利。


 

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快手红人,其在快手APP称“散*哥”(快手号:sanda9**)并拥有5000多万粉丝。经原告查证发现,被告一在快手平台上各类罐头带货活动中,2021年5月18日在快手APP发布的“五香带鱼制作过程”视频盗用了原告的“带鱼罐头制作过程”作品,并配上销售购物小黄车的链接,误导消费者以为其销售的带鱼罐头制作过程系通过原告的制作配方、工艺和流程。此外,被告一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以远低于市场销售价格,抢占原告的市场份额,扰乱了原告产品的正常价格,致使原告的订单明显减少,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二)思路分析及案件结果

原告认为,被告一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利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带鱼罐头制作过程”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被告一利用自身网红的影响力,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虚假宣传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破坏原告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二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基于履行审查义务,且为被告一的销售行为提供便利,并从中牟利,应当与被告一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两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对原告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又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特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前诉讼阶段。

7*12

小时在线客服

10m

快速响应

多对1

专业服务

99%

问题解决率

关注我们

恒程创新服务

恒程汇

广东泰兆律所

首席知产官

恒程创新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171648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