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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证通电子赢得商标异议申请案件

2020-08-14

具体案情:

2018年12月14日,“杨政”(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11类“政通 ZHENGTONG及图”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异议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世纪恒程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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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的“灯,照明灯具,节日装饰用灯,白炽灯,吊灯,手电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67555号“1597397614852187.p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灯、路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1597397626771935.png ”与引证商标“1597397614852187.png”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接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照明灯具,节日装饰用灯,白炽灯,吊灯,手电筒”商品与异议人印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最终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规定,决定第28869910号 “1597397626771935.png”商标在“灯,照明灯具,节日装饰用灯,白炽灯,吊灯,手电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案情分析:

本案审查的重点:“被异议人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首先从商品来看,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的“1101,1106,1111”群组上,引证商标使用在第11类“1101”群组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部分商品项上构成类似,且异议人已经在先使用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然后再从商标本身来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也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两商标或者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读音相同,字形相似完全符合上述审查标准的规定,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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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会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误认。最终商标局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28869910号 “1597397626771935.png”商标在“灯,照明灯具,节日装饰用灯,白炽灯,吊灯,手电筒”商品上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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