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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成功代理 “逍遥兽及图”商标异议裁定案

2014-04-27


       环邮电贸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邮电贸”)于2011年4月19日委托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申请第9360058号“逍遥兽及图”商标注册。2012年02月06日进入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2012年05月04日,鳄鱼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世纪恒程知识产权在收到商标异议通知书后,详细的分析了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并给该商标注册申请人“环邮电贸”作出了专业的解决方案。

        世纪恒程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有待商榷,依照《商标法》第29条等相关条文规定。异议人异议的引证商标为第602319号“图形(鳄鱼仔)”商标,注册类别为第25类,核准的商品为:服饰、鞋等。被异议商标第9360058号“逍遥兽及图”商标,核准的商品为: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虽然两个商标在商品类别相近。但是就两个商标图形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整体在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且该被异议商标系被异议人独创并具显著性特征,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可能成立。

        结果正如我们所分析,2013年06月18日商标局下发《“逍遥兽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9360058号“逍遥兽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该案例我们得出: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除了要对比核准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外,而且还要对比商标本身是否构成近似,否则难以成功对他人的商标提出异议。因此,异议程序不是轻易就可以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途径,更多的需要专业的代理机构做出合理的分析,才能真正得做到有的放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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