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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成功代理 “福百特FORBETTER及图”商标异议裁定案

2014-04-27


       佛山市禅城区万丰源陶瓷贸易商行(以下简称“万丰源”)于2010年7月9日委托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申请第8465461号“福百特FORBETTER及图”商标注册。2012年03月20日进入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2012年06月11日,佛山市高明贝斯特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世纪恒程知识产权在收到商标异议通知书后,详细的分析了商标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并给申请人“万丰源”作出了专业的解决方案。

        世纪恒程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有待商榷,依照《商标法》第29条等相关条文规定。异议人异议的引证商标为第1664665号“百特B及图”和第4844197号“贝特”商标,注册类别为第19类,核准的商品为:砖、瓷砖、非金属地板等。被异议商标第8465461号“福百特FORBETTER及图”商标,核准的商品为:木材、石英等商品。虽然该三个商标在商品类别近似。但是就三个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该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且被异议的商标系被异议人独创并具有自身显著性的商标,而非抄袭、摹仿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可能成立。
        结果正如我所分析,2013年05月18日商标局下发《“福百特FORBETTER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465461号“福百特FORBETTER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该案例我们得出: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除了要对比核准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外,而且还要对比商标本身是否构成近似,否则难以成功对他人的商标提出异议。因此,异议程序并非轻易就可以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途径,更多的需要专业的代理机构做出合理的分析,才能真正得做到有的放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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