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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草案如何支持科技人员合理合法富起来

2015年08月14日

 2015年7月27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技战略座谈会上指出:“科技人员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是创造社会财富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应当是社会的中高收入群体。在基础研究收入保障体制外,还要创新收益分配机制,让科技人员以自己的发明创造合理合法富起来,激发他们持久的创新动力。”

  2015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增加了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益机会,为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发明创造合理合法富起来,提供了较好的法律基础。专利法修改意见明显有利于促进他们利用“专利”合理合法富起来。

 将来,专利法可能提供以下几种支持:

 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属于发明人

 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修改草案变更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显然,该法条确定“人是科技创新的最关键因素”。充分利用产权制度激发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使专利权成为发明人的私有财产成为可能,提供了利用发明创造为个人创造财富机会。

 确保奖励能够切实“落地”,规避单位“推诿扯皮”

  现行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而草案的表述为: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对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本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约定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的,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未实施,允许自行实施并获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新增了一则法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之后合理期限内,既未自行实施或者作好实施的必要准备,也未转让和许可他人实施的,在不变更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与单位协商自行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也就是说,如果您的发明创造在合理时间内没有转化实施,发明人可以自主推进技术转化实施,技术人员利用创新技术合理合法富起来成为可能。

 因此,未来的某一天,也许中国的第一首富不是企业家,而是某研究所的研究者、某高校的老师,或者是某个个人发明家,他们利用专利,让自己的发明创造拥有源源不断的收入。有没有钱的标志不再是有几套房子,也不是有几家公司的股票,而是有几个署名您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权。

 (来源: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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