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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7日
编者语:员工离职是一个让企业管理者头疼的问题,资深技术研发人员出走更是许多企业不愿看到的情景。这些离职的资深技术人员很可能加入自己竞争对手的团队,自己的核心技术,甚至是技术秘密对于竞争对手来说就成了公开的秘密。更有甚者,在加入竞争对手的团队后,这些员工有可能把在原单位参与研发的技术以现任职单位的名义去提交专利申请。
目前在实践中如何界定职务发明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一点就是如何界定发明创造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或者所分配的任务的关联性以及关联性的大小。这种关联性应当是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上的关联,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接触了相关技术资料,而申请专利又包含这些相关技术,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案例剖析】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下称安瑞公司)与李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李某某申请的两件专利中有一件属职务发明,另一件则不属于。
专利权属起纠纷
安瑞公司由美国怡德乐集团公司(Anrei Medical Holding Company, LLC)2006年6月23日独资设立,主要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等,致力于为消化内镜手术室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并一直专注消化内镜手术器械的研究开发。
李某某于2006年12月5日入职安瑞公司,并担任研发工程师,主要负责安瑞公司相关产品的技术研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查询发现,安瑞公司以李某某为发明人共提交了3件专利申请,分别是“一种胆管穿刺针”“一种取石球囊设备”“取石球囊设备”。2011年12月20日,李某某与安瑞公司劳动关系终止。
2012年1月,李某某到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杰思公司)任研发工程师。安杰思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19日和2012年6月15日提交了名为“用于球囊取石设备的限位针孔”和“内窥镜用一次性注射针”的专利申请,并分别于2013年3月27日和2013年3月6日获得授权。2件涉案专利发明人均为李某某。
安瑞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为李某某在安瑞公司任职时所作出的发明,虽然李某某已经离职,但涉案专利申请日距李某某离职日不满1年,应当为其职务发明。故将其与安杰思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职务发明成焦点
涉案专利是否构成李某某在安瑞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即涉案专利技术是否与李某某在安瑞公司的本职工作或者所分配的任务相关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安瑞公司认为,上述2件涉案专利申请日距离李某某离职均不满1年,且与李某某在安瑞公司任职期间分配到的工作任务内容、要求及所从事的技术开发研究相同,因此,涉案专利应当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
李某某和安杰思公司认为,安瑞公司针对不同的技术有不同的研发团队,安瑞公司所提交的图纸和涉案专利不相同,属于解决不同领域的技术问题,且安瑞公司图纸上没有李某某签名,不能确定李某某的工作范畴。涉案专利系安杰思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和物资研发。
法院审理认为,所谓本职工作,即发明人的日常工作职责范围。单位主张一项发明系职务发明,应当指出发明人的本职工作范围,然后证明本职工作与发明创造的关联性。对于“内窥镜用一次性注射针”专利,虽然安瑞公司生产范围包含注射针产品,但没有证据表明李某某具体负责该产品的研发,因此涉案专利不构成职务发明。对于“用于球囊取石设备的限位针孔”专利,李某某在安瑞公司期间,作为发明人,安瑞公司提交了“一种取石球囊设备”“取石球囊设备”专利申请,上述2件专利均涉及到取石球囊的注射器。虽然涉案专利限位针孔与上述2件专利改进的部位不同,但李某某在研发中势必接触到设备上注射器的技术资料。涉案专利与其在安瑞公司的工作具有关联性,属于与安瑞公司相关的职务发明。
【世纪恒程支招-建议】
对于发明创造,公司与员工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两者之间的专利权归属,防止出现纠纷,以更好的保护公司权益。
1、员工在入职时,企业就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加入知识产权限制条款,约定其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无论以个人名义还是其他公司的名义作为申请人,只要是与本公司工作有关的专利都归我公司所有。
2、或者在员工离职时,签订协议约定离职一定期限内,任何申请的与原工作相关的专利或者正在申请中的专利都是归我公司所有的。
【相关链接】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