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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平衡三方利益 规制微信平台内抄袭乱象

2015年02月12日

 时下,微信蓬勃发展,涉及版权的突出问题是微信空间内作品的抄袭情况严重,以及如何加强对微信原创作品的有效保护。笔者认为,对于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法律规制,可以从如下4个方面展开。

  完善平台自律机制。微信平台并非版权保护的真空地带,其中上载、转发的作品很可能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为防止微信平台作品被抄袭,保护原创作者的著作权,建立微信平台版权保护的自律机制刻不容缓。这一机制构建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以强化微信平台所有人、用户和传播者的版权意识为目的;二是在微信平台注册、运营中建立尊重版权的基本规则,尤其体现于承诺尊重在微信平台上发布作品的版权;三是建立网络平台上快捷的投诉、曝光和处理机制。

  建立健全证据保全制度。举证难、举证成本高是知识产权维权的一大特征。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现有的证据保全制度。由于公证费按件收费,过高的公证费往往导致权利人放弃诉讼。对此,法律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将公证费等维权成本计入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终由败诉侵权人承担。同时诉前证据保全相对成本较低,权利人在维权时也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创建微信平台原创功能。近期,微信平台开始上线原创功能,虽然该功能受到“先到先得”等质疑,但对此亦不必过于苛责,世间并没有绝对完美的制度设计,区别只在于哪种最有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和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上线原创功能在维护原创者利益方面是利大于弊的,但这种质疑也给正在公测期的微信平台原创功能指明了改进方向。

  以利益平衡为指导理念。面对抄袭, 原创者的不满情绪与微信公众号尤其是微信大号借助自身作品牟利而原创者却无法得到利益分配的现象息息相关。但也要认识到,虽然原创者与传播者在微信公众号版权问题上矛盾冲突不断,其根本点却是相同的:把蛋糕做大,让自身能获得最大的收益。而利益平衡机制正是保证把蛋糕做大,并维护分配合理的关键。

  首先,需要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以此保证高质量的文化产品源源不断。如果创作者的积极性得不到激发,势必导致高质量作品越来越少,微信公众号商业经营模式本身也便成了无源之水。因此对微信公众号刊登、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可参照适用法定许可制度进行规制,即在认可微信公众大号转载的同时,赋予原创者利益分享的权利。同时还要认识到,作者进行作品创作有时并非仅仅只是为了金钱利益,因此在刊登、转载过程中对原创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也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保护。

  其次,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的作品传播途径,也要保障公众号所有人作为传播者的权利。这种设计主要是基于以下考量:第一,关闭侵权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所有人固然无法再从中获利,但公众也失去了一个接触优秀作品的渠道,而原创者除了出一口恶气以外,并不能从中获得任何的实质性利益。第二,即使法律强制关闭那些专门以非法转载为生的微信大号,也必将在实际执行中引起强烈反弹, 因此,倒不如采取疏通的办法,在承认这些大号的同时,赋予原创者分享其收益的权利。第三,某些微信公众大号往往已经吸引了数量极其可观的粉丝,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而这种价值与公众号长期的投入和运作是密不可分的。基于以上考虑,以原创作者参与微信大号利益分配为对价,承认微信公众号作品传播者的地位,才是对作品原创者、对社会公众最有利的选择。

  最后,保障公众接触作品的权利。平衡原创者和微信公众号所有人的利益,对于著作权法促进科学和工艺的发展,保障公众能够享受到更多的高质量精神产品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对于微信公众号的规制还需恪守利益平衡的立法宗旨,兼顾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及其使用者的利益。脱离本国实际,一味追求对原创者权利的高标准保护,矫枉过正,最终只会影响微信公众号这一商业模式本身的发展。同时,也不能过于重向于作品的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微信平台所有者、使用者均需要有充分尊重他人著作权的意识,对转载的作品需标记作者及作品来源等基本信息,这样才能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知识产权报 作者 冯晓青 徐向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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