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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9日
世纪恒程律师解读:对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专利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解释》”),对管辖、证据的认定等方面有大幅度的修改,再只靠那点经验办案就OUT了。世纪恒程作为专业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大型权威机构,现就新法关于专利侵权管辖的问题进行专业解读。
《专利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解释》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利解释》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诉解释》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方面,新法与以前的规定相同点是地域管辖并未改变,均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审级管辖不同,新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一审专利侵权纠纷,而以前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