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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

201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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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以及一商标一注册原则。现行的《商标法》(公9章85条,附则30条)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未适应本产业和贸易的发展、在《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后,与昭和35年(公元196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日本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日本商标审核机构是日本特许厅(JPO)。《商标法》第68条第28款中明确规定,不接受对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补正。根据实务经验,在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到日本时,因产品不符合其特殊要求下发补正等审查意见机会较大。

日本商标审查流程
 
 

特许厅长官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时,将通过商标公报进行公开。商标申请的官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指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情况进行审查。

对于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A.
申请人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B.
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已签署有关商标保护双边协定;
C.
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有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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