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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局:中企赴美存在五大问题

2014年09月24日

    世纪恒程资讯:据悉,9月16日,记者就里阳事件采访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时,该局给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目前,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

    被告举证责任往往让中企不战而退

    一是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举证责任更容易导致专利权滥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举证责任对于专利权人极为有利,而对于被告大大不利,特别是对于美国国外的被告简直到了不公平的程度。

    企业普遍认为,在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立案条件低,只要权利人拥有知识产权,基本不需要提供侵权的证据,就可以发起诉讼,被告负有大量的举证责任。这样我国企业一旦成为被告,在不清楚规则的情况下,就要承担巨额的律师费和应诉费用,许多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不战而退,只好承担败诉的结果。企业认为,需要增加原告的举证责任。

    专利申请成本高昂让中企望而却步

    二是美国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体系的复杂性导致美国之外的申请人申请成本大大提高。美国专利制度规定非常复杂,仅以I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信息披露证明)为例,就会给来自美国之外的专利申请人造成很大的申请成本和风险。来自美国之外的申请人,对于IDS的规则不熟悉,造成提交相关文件的困难,费用大量增加,周期大大加长。企业认为,需要简化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程序,降低申请注册成本。

    极不公平的美国337条款

    三是美国ITC不宜受理和处理涉及发明专利的侵权纠纷。美国337条款对于我国企业极不公平。ITC是美国政府的一个行政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准司法机构”,它保护美国公司免受外国公司的不公平竞争,如知识产权侵权。如果某项进口货物被认为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美国公司向ITC提出美国国门向该货物关闭的要求,ITC一旦认定情况属实,则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产品。

    这对该货物的中国生产商和客户来说,简直是“灭顶之灾”。专利侵权的认定非常复杂,不经过专门的专利侵权法庭慎重审理,特别是在中国企业往往无力应诉的情况下做出的侵权认定,是很不公平的。企业认为,ITC只能处理商标和外观专利的侵权案件,对于涉及发明专利的侵权纠纷,不宜由ITC来受理,只能由联邦专利法院审理。

    侵权赔偿的计算依据不合理

    四是美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计算依据不合理。这造成专利权人漫天要价,被诉侵权人一旦败诉将面临巨额赔偿的风险。特别是对于所谓的故意侵权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更是加大了被诉侵权人的风险。

    随着技术的发展,技术交叉,产品的互联互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专利丛林现象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高科技产品不可避免需要使用他人的专利和技术,如果要求任何人都要全面分析他人的专利,并且和所有的专利权人一一达成专利许可,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为patent troll(指那些大量掌握专利,但是自己不研发、不生产、不转化,而专门用来收取许可费的公司)提供了广泛的生存空间。

    诉讼制度让中企“很受伤”

    五是“Patent troll”现象阻碍了科技进步。美国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纵容了大量的所谓专利收费公司(patent troll)的存在,并且异常活跃。这种现象是对科技进步的阻碍,对从事产品研发制造企业的巨大打击。

    企业认为,这些收费公司,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没有任何的积极贡献,他们仅仅是利用国家对专利的保护制度,对产业界发起无耻的掠夺和抢劫。这种行为,在美国得到了放纵和支持。企业普遍提出,需要严厉打击patent troll的滥诉行为。这种不从事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的公司,更容易以中国企业为打击目标和收费对象。(深圳商报记者 苏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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