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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 | 智能汽车数据重用的制度架构

2024年07月15日


文章来源于公众号:知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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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知产前沿汽车论坛(IFAF 2024)以“重塑汽车产业链知识产权与合规新态势”为主题,汇集了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教授学者、企业IPR以及汽车行业专利、商标、品牌保护专家齐聚上海。

在大会上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带来“智能汽车数据重用的制度架构”的相关观点分享现将高教授的现场主题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供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参考学习。



目次

一、探寻数据重用秩序,实现数据驱动发展;
二、汽车数据重用与价值实现制度框架;
三、汽车数据重用中的个人数据权益保护


一、探寻数据重用秩序,实现数据驱动发展 


自2013年以来,“数据驱动”这一概念逐渐受到关注,它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在理念上有共通之处。在欧洲,数据经济是个热门话题,而中国,也在提倡建设数据经济。所谓“数据驱动”,指的是数字化发展的一个阶段,即当数字化积累的数据达到一定程度后,对这些数据重新利用(Reuse)能够创造出更多价值。在这一背景下,整个数据要素市场和相关的制度合规框架都围绕着如何整理数据,利用这些数据训练,最终构建出大模型并实现智能化决策而展开。这一系列的过程被称为“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转型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数字化,而是基于数据驱动的新型社会经济化运营。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在于保持数据的唯一性、一致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通用性进而实现基于数据的商业智能。


智能汽车中,大多数由电池驱动并配备中控系统。随着数字化转型逐步推进,汽车将发展成为与手机、电脑等同级别的高级智能终端设备,并且能够产生大量数据。高富平教授将汽车数据分类为:基础数据、环境感知数据和车辆运行数据。这些数据由车厂或集成平台进行后台支持,涵盖车控数据和业务服务类数据,并且可以通过各种终端进行收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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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汽车数据内涵



数据的价值在于重用,汽车数据的重用领域广泛,例如维修、故障排查、车厂工艺优化、产品改进以及为个性化保险服务提供依据等。数据本身具有无限的潜在价值,但其认知价值需要通过关联分析、持续使用、流通和汇集才能够充分实现。

当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时,为了实现数据的高效重用,需要构建数据权利配置,确保数据资源的有序利用,高富平教授认为,应当引入“数据持有者权”概念,“数据持有权”主要强调对数据的实际控制权,在支撑数据流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持有者的权利取决于其在数据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具体来说,主要依据其在分工产品、半成品和最终产品各阶段的贡献来分配相应的权利。

当数据形成知识、模型、分析报告时,这些形态和价值相对固定的知识产品(又称为数据产品)则可以通过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交易。在此之前,传统的法律并未触及这一领域。高富平教授认为,可以将数据产品纳入知识产权交易范畴,或采取现有知识产权的管理方式进行调节,不需要过多法律干预。例如,当下最典型的数据产品ChatGPT,主要通过服务实现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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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数据重用秩序



二、汽车数据重用与价值实现制度框架


智能汽车作为物联网领域的典型代表,是研究数据生态的重要案例。在数据生态研究中,高富平教授首先引入“数据来源者”概念,数据的来源者是数据描述的对象,但他们并不持有这些数据,也难以使用这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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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汽车数据生态



在智能汽车行业,车主是大部分汽车数据的产生者,汽车运行中产生的数据可以被称为“共生数据”,车主对于这些数据,尤其是与个人互动相关的数据,拥有个人信息权益,属于人格权范畴。如果车厂或其他主体使用了这些数据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车主是否有权分享这些经济利益?理论上有,但实现这些利益必须依赖于良好的制度设计和组织化机制。同时,高富平教授认为,车主对这些数据享有经济分享的权利,但并不拥有这些数据的使用权或产权。


在出行服务行业中,汽车制造、销售、维修以及提供出行服务的各类企业,都会在其生产运营过程中采集所需数据,这些企业被视为数据的生产者和实际控制者。政府为了实现对汽车产业的规划、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目标,需要汽车厂商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同时也需自行采集一些数据。因此,政府作为公共数据的持有者,需要监管运营数据、车主数据以及制造商数据等,是数据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主体之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保法》)等隐私安全法规出台后,我们应进一步思考这些数据的归属与使用权问题:用户能否决定其个人数据的使用?用户是否可以拒绝某些情况下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使用是否必须获得当事人授权?


数据的初期采集者,如车厂或汽车经销商,通常认为他们对采集到的数据拥有所有权,因此后续的数据使用者需要获得他们的授权。这又引发了另外一些问题:这些初级采集者是否可以限制或排除其他主体继续收集、使用这些数据?在汽车产业链中,如果上游企业首先采集了数据,其他人是否就无权再采集或使用这些数据?如何处理各环节主体之间的数据使用关系,是数据重用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在市场竞争中,如果每个主体都自行采集数据,这将造成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如果设置一个第三方平台,将所有数据汇集到一起,政府、车厂、4S店和车主等均可以从中获取所需数据,并实现信息共享,这样不仅能有效节约成本,还可以提高数据使用的效率和安全性。设置第三方平台的关键在于如何分配利益,以及谁来承担相关责任。


当然,所有的数据产权配置方案都必须确保数据需求主体,特别是参与到生态系统中的主体,都能够获得数据并使用数据。这是数据重用的基本前提,也是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的基本精神——数据价值、治理价值和人民分享数据红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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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数据二十条”基本精神



《数据二十条》强调数据使用权,而不确立归属权,因为确定归属的成本过高且不具有实际意义。数据权利的配置原则非常简单:合法获取数据者享有使用权,创造价值者可以流通。这两句话构成了权利配置的基础。数据持有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产权,而是构建数据重用秩序的基础。数据持有权不能流通,流通的是使用权。


数据流通是数据使用权的流通,又称“数据分享”,即持有数据的主体将数据提供给他人使用,但自己仍保有数据。进而,判断数据流通的合法性,就要看数据持有主体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加工权,以及是否能够在特定的场景下使用。只有在特定的场景下,使用权是合法的,数据流通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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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数据流通需通过结构化市场实现



数据流通不是简单的产权交易,而是在特定的场景下判断能否合法使用数据。因此,数据流通始终需要合规评估和风险控制。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数据的固有特征决定了目前没有一个清晰的产权能够支撑交易,因此其市场必须与这种产权相适应。这可以概括为与数据资源特征性相适应的治理范式和市场,这一市场不能理解为传统的市场,而是能够让数据流通的社会化配置。


数据流通的个性化特征使其难以实现标准化和高度产品化,无法像物质产品或资产产品那样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因此,数据流通难以通过传统的自由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应该通过结构化的市场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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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治理范式下的数据流通中介



但是,结构化的市场实现起来相当复杂。简单来说,数据流通需要在特定的治理环境和特定的治理结构下才能实现。目前存在的“数据交易所”只能按照传统的资产商品交易方式片面地解决数据流通中最简单的问题,如供需匹配、主体间信任、流通便捷和成本控制等。但没有解决合规评估的问题,尤其是数据流通过程中的风险控制问题,这也是数据流通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


当前,数据治理提出了“数据空间”的概念,其实质是数据治理范式下的数据生态,通过它可以实现数据的受控使用,并在此空间内分享数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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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数据空间的关键要素



数据空间的核心是将基础设施、治理结构和技术规范结合起来,基于数据持有权构建一个可控的数据重用秩序,依赖于良好的制度设计和管理,实现商业可行、法律保障、技术支撑的合规与安全的资产管理体系。


数据流通并非难以实现,而是需要大众达成这样的共识:数据流通需要在特定的空间内实现。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数据流通的标准和空间制度架构,以实现数据流通的规范化和可控化。



三、汽车数据重用中的个人数据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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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汽车数据分类



汽车行业中,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基本的隐私安全,2021年7月,上海发布了地方标准DB31/T 1311-2021《数据去标识化共享指南》,该《指南》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去标识化加控制数据使用来实现匿名化效果。如果匿名化过程不受控制,个人信息仍可能被识别。《个保法》的核心理念是控制识别,以保护个人隐私。


在数据流通过程中,如果去除了能够直接识别个人的信息,并且使用过程中无法复原识别个人的信息,则可以合法使用该数据。然而,许多情况下最终使用过程中仍需识别个人信息,那么,此时必须遵循《个保法》的合规要求。


当前,数据流通需获数据主体的单独同意,否则数据流通活动将难以进行。因此,我们需要形成这样的观念,即在保护个人数据权益的同时,实现数据的流通和使用。具体说来,在去标识数据流通过程中,若后续使用涉及个人识别,就需要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同意不是由数据提供方获取,而应由数据使用方向数据主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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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合法的个人信息分享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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