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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1日
欧洲专利局将取消“10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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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10天规则”?
在欧洲专利实务中,欧洲专利局(EPO)的“10天规则”(Rule 126(2) EPC)规定,官方信件或通知的投送日期为信件或通知所显示的通知日之后的10天。
例如,欧洲专利审查意见有四个月的答复期限,目前实际的答复期限为审查意见通知下发日起四个月再加上10天,该增加的10天时间是考虑到邮政服务投递文件所需的时间。
02
自2023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然而,由于现在大多数文件都以电子方式传送,为使工作方式更加现代化,欧洲专利局行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10天规则”,该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生效。
EPO将认为文件在信件或通知上显示的日期当天“完成投送”。例如,对于有四个月答复期限的欧洲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截止日期为从审查意见通知下发之日起四个月(而不再多加10天),这一变化将对向欧洲专利局提交文件的截止日期产生影响。
不过,欧洲专利局将考虑实施过渡性措施,在极少数情况下,若文件未能在欧洲专利局的信件或通知的通知日送达收件人,则将采取保障措施。
特别补充:
遇有官函传送相关争执,EPO负举证义务,需证明官函确已传送及其送达日期。
官函未送达:若 EPO 无法证明一官函已送达,即不适用拟制送达相关规定,以该官函原定送达日为基准计算的官期视为尚未起始,EPO将重发官函,改以新官函所载的较晚日期为基准计算拟制送达及官期到期日。
官函太晚送达:若申请人提出异议且 EPO 无法证明已于官函日期起7日内送达,该官函原定送达日触发的官期,将视超出7日天数自动展延。例如,2023 年 11 月13日EPO制发载有该日日期及限4个月回复的审查报告,但申请人直到2023 年11月25日才收到官函纸本邮件,假设申请人向EPO指明此一送达延误,EPO核实送达日后,按新导入的保险机制,4个月的回复官期依超出7日的天数展延,以此例而言,因超出5天,原有的4个月回复官期将延至2024年3月18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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