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138-1688
24小时在线咨询
2020年08月17日
近日,因为腾讯旗下拥有的腾讯“微博”商标,新浪把腾讯告上法院,诉称商标侵权。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腾讯败诉。
事情的起因是新浪公司旗下的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申请注册的 “微博 weibo.com 及图”“微博及图”两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遭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原因是腾讯公司认为新浪申请注册的2个商标与自己已申请注册的较为相似,故对新浪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了腾讯的意见。
故此,微梦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腾讯告到了法院。
据了解,微梦公司注册申请的“微博”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法律研究、婚姻介绍、交友服务”等商品/服务上,而腾讯拥有的“微博及图”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两者注册类别近似,且注册商标样式近似。故腾讯拒绝微梦公司的这枚近似商标注册成功,于是对该申请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且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
在微梦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腾讯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法院认为,从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角度,诉争商标中 “微博”及 “weibo.com”等构成要素的显著性较弱,应重点比对诉争商标中的 “大眼睛”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中的蒲公英图案部分 (“微博”商标因被驳回已不构成权利障碍)。
从各自图形部分看,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差异较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区分。另外,诉争商标中的 “大眼睛”图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建立其同原告之间的对应关系;且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较为特殊,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相关公众在选择相关服务时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
综上,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混淆或认为其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不构成指定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微梦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
从该案中,对于商标权人的启示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是否可能对其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为最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