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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索立得赢得商标驳回复审案

2020年07月06日

具体详情

2019年06月26日,申请人“深圳市忆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35类注册 “1594007279287138.p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9年11月22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全部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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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含义、商标构成、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辨识部分和整体外观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商标构成、识别部分、整体外观上的差异性。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第四款第一项第15条规定:两商标或者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商标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文字和字母构成的组合商标,在新申请审查阶段因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相似而整体驳回,但一方面申请商标中字母“E”与中文“忆”同音,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作为主要部分进行识别,另一方面申请商标的主要辨识部分为中文“忆志”,与各引证商标的辨识部分完全不同,使得公众可以通过商标文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分开来,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

 

对含有中英文结合的组合商标,公众在认读时会将文字作为首要辨识部分,在商标文字不同的情况下,互相联想、混淆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含义、商标构成、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以至商标局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做出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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