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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2日
如果有一个馒头,商家非要叫它“包子”,你会接受吗?
现实中,还真有那么一个商家,申请注册了一个含“包子”字眼的商标,却指定使用在馒头、花卷等商品上,这难道不是“指鹿为马”吗?
“晴天包子”商标
2017年8月3日,申请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晴天包子”图文组合商标在第3002,3004,3007,3010类别上的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馒头、花卷、银丝卷等商品上。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图文组合商标中含有“包子”字样,却指定使用在“馒头、花卷、银丝卷”等商品上,容易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决定对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晴天包子”商标的自救
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该公司表示不服,并行使了继续上诉的权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期间,该公司还主动修改了商标的指定商品范围,将该范围缩小至“包子、水煎包、汤包、叉烧包、小笼包、馒头、银丝卷、花卷”商品,很好地利用了“申请商标更正”规避风险,这点值得大家学习。
同时,该申请人还提交了另外5份新的证据,包括证明已核准的商品“包子”与未核准的商品中“馒头、花卷、银丝卷”关系密切等。
“晴天包子”商标的最后挣扎
一审法院认为,“馒头、银丝卷、花卷”商品属于相关公众的日常消费主食,相关公众不会因为诉争商标的文字表述而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带有欺骗性,故对原审判决不予支持,驳回该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目前,该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状态。
恒程君点评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并带有“包子”的字眼,却指定使用在“馒头、花卷、银丝卷”等商品上,容易致使一般消费者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功能等产生错误认识。为了避免“管‘包子’叫‘馒头’”的尴尬画面出现,北京高院才最终驳回了该商标注册申请。
恒程君认为,对于这种“指鹿为马”的想法,我们一定要将它扼杀在摇篮中。但对于想要“弃同求异”的企业,我们是表示支持的,但一定要在合理范围内,企业可以考虑从其他维度上去构思自己的商标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升维和降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