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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0日
“电子商标”,不知道大家听到这个词是否陌生?
近段时间,国内有多家企业相继接到外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电话,称这些公司旗下的“东道主”“玛瑙山”等商标的“电子商标”正在面临被抢注的危险,建议企业尽快注册,以保护公司“电子商标”的专用权。这些服务机构还声称他们可以帮助代理,注册费(专利评价报告)及代理费每单报价均在每10年5000元至1万元之间。
接到此类电话后,很多企业主一头雾水。公司商标明明早已注册,怎么又冒出什么“电子商标”来。可这些服务机构却解释说:商标分两块,一块为实体商标,即公司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另一块为电子商标即网络标识,需要重新申请注册才能获得。还大肆宣传“电子商标”的强大功能,有的企业主经不起劝说,就为“电子商标”买了单;有的企业主心存疑虑,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咨询。
真有“电子商标”这一商标分类吗?答案是否定的。作为商标管理最基本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第八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商标法》上述关于商标的分类及组成形式界定中,均未提及“电子商标”这一概念及类别。也就是说“电子商标”根本不属于法律用语,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没有任何直接联系,也不属于《商标法》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在此,世纪恒程(http://www.sjhcip.com)给您普及一下何为“电子商标”。
“电子商标”到底为何物?它不过是一种网络域名。《中国互联网络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网络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受理注册网络域名的权限,而不具备“商标”受理审查注册权限。《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此条规定决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才是法律赋予了商标注册权限的全国唯一商标注册机构。所谓的“电子商标”,无非是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促销网络域名注册业务,而将网络域名改头换面贴上的一种“新标签”而矣。
“电子商标”只是网络域名,不是“商标”。即使注册,也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一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将在注册类别及商品(服务)上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专用权保护。企业同时也有权将已注册商标用于企业商事活动中,当然也包括在网络上的宣传。因此,企业主和消费者准备注册所谓的“电子商标”时,一定要弄清自己到底需要的是网络域名,还是商标?只要这样,我们才能把“电子商标”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世纪恒程(http://www.sjhcip.com)在此友情提醒,请各位企业主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谨防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