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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8日
具体详情:
2019年01月23日,申请人“深圳市天之眼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12类注册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9年06月11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全部驳回决定。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并在理由书中说明在申请商标新申请之前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中,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新申请之前,已积极行使权利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然后再进行商标复审。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阻碍。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撤三是排除在先权利阻碍的正当途径,申请人在新申请前积极行使权利,使长期不使用的商标回归社会公共资源,让有需要的商标使用人获得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