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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7日
具体案情
申请人“张雪英”于2019年02月18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市明日凯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答辩人”)第11095287号“SKYDIGITA”商标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调制解调器”、“芯片(集成电路)”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局于2019年06月30日向答辩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提供2016年02月28日至2019年02月27日期间该商标的使用证据。世纪恒程代理答辩人进行答辩,并指导答辩人进行证据搜集,根据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整理后编写详细的答辩事实及理由。经审理,商标局最终于2019年12月08日发文决定,驳回张雪英的撤销申请,第11095287号“SKYDIGITA”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商业中使用”和“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具体而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在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此类案件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就是提供指定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使用证据中要体现具体时间才能有效证明商标在指定时间段使用,在答辩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强调该点。
本案中,答辩人提供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资料,包括具体产品说明书、采购合同、展会合同及发票各类商标文件等,经过世纪恒程专业人员整理归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SKYDIGITA”商标在指定时间段内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调制解调器”、“芯片(集成电路)”部分指定项目上实际使用。最终商标局认定答辩人提供证据有效,维持了答辩人第11095287号“”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