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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伊欧乐赢得商标无效宣告案

2020年03月24日

具体案情

“云康宝”是“深圳市伊欧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旗下一款智能人体分析秤品牌。该品牌设立之初,申请人并未在第10类医疗器械商品上进行商标申请注册。2018年申请人进行商标申请时发现,在第10类医疗器械上已有他人在先申请并注册成功。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8年9月,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对第20960651号“云康宝.p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将“云康宝”商标在“体脂秤”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体脂秤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证明体脂秤等产品属于医疗器械,与争议商标指定的第10类医疗器械属于类似商品。此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云康宝”商标文字相同,且被申请人未说明争议商标的合理出处。故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局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焦点问题: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适用要件为: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系争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首先,“云康宝”是申请人名下一款智能人体分析仪品牌,该产品从2014年7月起就在线上进行销售。申请人提交了多份其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6年8月12日)前与案外多人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产品推广合同以及多张销售发票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将“云康宝”商标使用在“体脂秤”、“智能人体成分秤”等商品上,并且经过大量实际使用,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其次,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云康宝”商标与争议商标“云康宝.png”文字相同,构成相同商标。

 

再次,争议商标指定商品:肺活量计(医疗器械),脉搏计,血糖测量设备,血压计,健美按摩设备,医疗分析仪器,心电图描记器,心率监测设备,血压监测仪;其所选商品均属医疗器械。申请人的“云康宝”主要使用体脂秤产品上,该产品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可有效证明申请人体脂秤产品属医疗器械。因此,申请人“云康宝”商标在先使用的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最后,申请人是一家软硬件结合的医疗健康服务商,在京东、“阿里巴巴”天猫、线上销售,销售网络广布全国;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同样包括“健康产品研发、销售”,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另外被申请人共申请了93件商标,其中包括“云康宝”在内的“JUST FIT”、“云麦好轻”、“好轻MINI”等商标均为市场上知名的体脂秤品牌,充分说明被申请人对体脂秤产品了解颇多,其应知“云康宝”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仍将其进行申请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且中文“云康宝”为非固定词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很强的独创性,而争议商标与该中文相同,被申请人也未说明争议商标的合理出处。

 

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商标局最终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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