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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欧盟知识产权再次延长中国申请人商标和外观案件时限

2020年03月09日

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2日发文,公布第EX-20-2号决议,进一步延长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公告显示,法定期限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之间(包括2020年3月1日和2020年3月31日)的案件,可延长至2020年4月1日。我国申请人可根据该规定,做好案件相关调整安排和工作准备。

 

第EX-20-2号决议内容摘要如下:

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中国爆发的冠状病毒已经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属于欧盟商标法规中定义的突发事件。该事件会影响中国申请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沟通情况,疫情也影响到所有的案件处理时限。

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14日,公布第EX-20-1号决定,决定内容主要涉及中国申请人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异议、无效等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之间(包括2020年1月30日和2020年2月28日),可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冠状病毒(COVID-19)暴发的程度和状况仍是一种特殊情况,破坏了各方与欧盟知识产权局之间的正常沟通。

 

因此,欧盟知识产权局决定:

1.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4)条和《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58(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住所或注册办事处的申请人所涉及的欧盟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之间(包括2020年3月1日和2020年3月31日),可延长至2020年4月1日;

2.该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正式刊物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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