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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20日
具体案情:
2018年11月05日,申请人“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IDEM PARERS S.A.”第9类第G786582号“I PAPER”商标在“数据接收媒介,所有媒介均为电子磁性,或者是其它机械可擦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理,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IDEM PARERS S.A.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5年11月05日至2018年11月0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IDEM PARERS S.A.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G786582号第9类“I PAPER”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商标局最终决定:撤销第G786582号第9类“”商标,并予公告。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商业中使用”和“用于识别商标来源”是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具体而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地在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此类案件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点就是提供指定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使用证据中要体现具体时间才能有效证明商标在指定时间段使用,在答辩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强调该点。
根据《商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本案中,IDEM PARERS S.A.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G786582号第9类“”商标的证据材料,完全放弃了进行答辩或申诉的权利。因此,商标局最终撤销第G786582号第9类“
”商标,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