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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如何确认各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

2019年12月27日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对维权一方非常重要。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致使权利人难以以占有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权利存在和所有的状态。故此,权利人在发起诉讼前,必须先证明权利的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比之一般的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诉讼被告往往更经常地提出权属抗辩,以在程序上原告主体资格的否定达到对其实体权利主张否定的目的。因而,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尤显重要。


 在知识产权的主要的三大制度中,商标权、专利权的取得基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授予,权利主体的确认相对简单,仅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确权证明即可。当然,专利权中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无需经过实质审查即予授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往往受到质疑,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和专利行政诉讼判决便也成为原告诉权存在的有效证明。

 

原权利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

 

在知识产权的主要的三大制度中,商标权、专利权的取得基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授予,权利主体的确认相对简单,仅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确权证明即可。当然,专利权中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无需经过实质审查即予授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往往受到质疑,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和专利行政诉讼判决便也成为原告诉权存在的有效证明。

 

著作权因创作自动产生,权利人可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其独立创作的事实及完成时间、是否有禁用声明等,演绎作品著作权人、邻接权人还包括合法授权证明。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发表程序简单、数字存贮状态的作品发表时的状态容易被改动、且发表时往往使用笔名甚至不署名,权利人以及发表时的状态的证明均有一定难度。实践中一般采取权利推定的方式,即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由上载作品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证明来确定作品的著作权人。由于该类网络服务商有权决定作品的上载,其地位相当于在传统传播作品途径中的出版者的地位,对所“出版”的作品的权利状况相对清楚,其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如何确认各类案件中的主体资格

 

一、商标权案件中的起诉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二、专利权案件中的起诉资格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利害关系人”。


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作出了解释,即“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同时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在知识产权的主要的三大制度中,商标权、专利权的取得基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授予,权利主体的确认相对简单,仅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确权证明即可。当然,专利权中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无需经过实质审查即予授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往往受到质疑,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和专利行政诉讼判决便也成为原告诉权存在的有效证明。

 

三、著作权案件中的起诉资格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二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行使。如果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使用,根据授权范围的不同,著作权使用许可可以被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三种类型。被许可使用人的原告资格按以下规则确定:


1、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以独立诉讼主体的身份即原告身份单独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著作权人共同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也可以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以原告身份提起维权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普通被许可人在著作权人不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够以原告的身份单独提起诉讼的,此时普通被许可人不具有起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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