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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7日
一、引言
在欧洲专利实践的审查、异议和限制程序中,可以允许当事人同时提交主请求(Main Request)以及一个或多个辅助请求(Auxiliary Request)。通常,当担心EPO的相关部门可能不接受主请求时,可以随着主请求一起提交辅助请求。作为EPO审查这些请求的一般性原则,如果主请求被接受了,则辅助请求将被忽略;如果主请求不能被接受,则相关部门将按照请求人选择的顺序依次考虑辅助请求;如果某一辅助请求能够被接受,则后续请求将被忽略。对于被拒绝的请求,相关部门通常需要给出具体的理由。
事实上,由于欧洲专利实践中允许提交辅助请求的制度,为申请人/专利权人提供了更多争取合理保护范围的机会。
例如,在EPO的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以通过同时提交多个请求(包括主请求以及一个或多个辅助请求),为自己争取尽可能大的权利保护范围。由于审查部门需要在一次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交的不同层次保护范围的多个请求进行审查,也可以合理减少审查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次数,从而加速审查进程。
又例如在EPO的异议程序中,专利权人通常难以预估异议部门对争议专利的专利性的态度。作为防守策略,专利权人在答复异议时可以主张以授权形式维持专利,同时通过辅助请求主张以进一步限定后的权利要求维持专利,从而可以在要么以非常宽的范围防守争议专利从而带来撤销专利的风险以及要么过度限制专利从而不必要地缩小了保护范围的两难困境之间找到较好的平衡点。
因此,辅助请求作为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在欧洲专利实践的相关程序中被经常应用。
二、案例讨论
下文通过两个例子来简单说明辅助请求在欧洲专利实践的审查和异议程序中的应用情况及其对于中国专利相关实践的借鉴意义。
1.审查程序中应用辅助请求的案例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案例T 0320/99(欧洲专利申请号No. 91113424.5)
1.1案情介绍
在1998年3月3日于EPO审查部门举行的口头审理中,申请人提交了3个辅助请求,审查部门经过审查否定了第一和第二辅助请求,接受了第三辅助请求。然而,申请人希望基于主请求提出上诉,因此EPO审查部门于1998年9月16日对欧洲专利申请No. 91113424.5发出驳回决定,认为主请求中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文献D1(Patent Abstracts of Japan, vol. 11, No. 41 (E-478) [2488] & JP-A-61-207 051)和D3(US-A-4 657 628)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于1998年11月26日提出上诉,于1999年1月12日提交了主请求和第一辅助请求,并且于1999年6月10日提交了第二辅助请求。在2002年8月8日提交的针对上诉委员会有关权利要求的Article 84 EPC审查意见的答复中,申请人提交了主请求的修改权利要求。申请人请求基于所提交的主请求、第一辅助请求和第二辅助请求中的一个请求撤销之前的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