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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28日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的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 《商标法》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