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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7日
我国于 1984 年 3 月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后又两次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大幅度的修改与补充,修改的目的在于使这项法规与中国新兴的 市场经济发展实际相适应,这部现行的专利法的法律架构、法律原则与法律体系已与西方发 达国家的专利制度互相吻合,对处理中国国内和中国与其它国家的专利事务提供了法律依 据。在近三十年内,中国已建立了有自己特色的独立完整的专利审查体系。
随着国内企业与个人的专利意识明显上升,技术创新与专利保护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 同时国外企业运用专利战略参与中国市场竞争的势头得到加强,世界市场技术创新的速度明 显加快。我国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专利执法力度显著提高,法律规范制度越来越完善,专 利事业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与该发展相适应,专利代理事业也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 由于申请人对专利知识了解不甚全面,为了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代理人作为沟通申请人与 审查员之间的中介力量,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本文对申请人、代理人、审查员的职责及其 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浅析。——世纪恒程知识产权http://www.sjhcip.com转载
一、申请人
申请人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申请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 等,如果申请人与发明人一致,则其为发明创造的完成者。申请人对专利法及其相关法律规 定的掌握程度不尽相同,有时申请人对发明创造专业技术本身有足够的了解并发现了该技术 领域很好的研究视角,但由于其对专利知识的了解比较薄弱,导致其在撰写方面不能对创新 思想进行很好的保护或者在后续申请、审查过程中不能快速有效的与审查员进行沟通答复而 延误了专利申请的授权时机,这种情况在个人申请中比较常见。对于大型企业作为申请人, 由于企业内部有专利相关人员进行专利基本处理,企业对专利的申请较正规,可以不通过代 理直接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进行交流,但是涉及具体侵权、无效等事物处理时,也会 听取专业的代理人员的建议。所以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作为申请人,通过具有一定代理素 质的代理可以规范专利的整个流程。
二、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是指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者解决专利纠纷的过程中,专利申 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 的人员,专利代理人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的。专利代理人负责为申请专利提供咨询;代理撰 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手续以及批准后的事务;代理专利申 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撤销或者无效宣告中的各项事务,或为上述程序提供咨询;办理专利技 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有关专利事务。概括来说,专利代理人可以为申请人 提供咨询,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人处理专利相关事务。本文着重分析代理人接受申请人 的委托与专利审查员进行沟通的分析。
三、专利审查员:
专利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工作职责是按照专利法律的规定审查发明创造,所以 审查员是专利执法人员,需要具有足够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责任,能够公正、公平、客观的 对待每一个专利案件,依法给予每个专利案件合理的保护范围,或者依法驳回不具备授予专 利权条件的案件。审查员的分为初步审查阶段的审查员及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本文着重 分析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实质审查员要尽量靠近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标准,在案件审查过 程中准确理解专利案件,提出客观的审查意见,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进行针对性有效的沟通,公正把握案件走向。审查员作为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专利审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只有了解 申请人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审查的各种需求和满意程度,才能更好的提高专利审查服 务。
四、代理人与申请人
代理人负责申请人的专利相关事务。如果申请文件为外文,代理人需要将外文翻译成中 文进行申请。代理人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人,首先要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从申请文件的撰写到 针对审查员发出的通知书进行意见答复以及专利相关的后续流程处理,都需要站在一个具备 足够专利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的高度,给予申请人专业的法律指导,并对申请文件负责,具 有一定的责任意识。代理人在与申请人沟通过程中,不仅仅是简单的将审查员的意见传递给 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介绍与案件本身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常规做法,尤其要给申请人提供 专业化的建议,但是,更要遵照委托人的指示和确认进行所有的代理工作,不能私自处理职 责之外的事物,代理人需要向申请人介绍对专利案件采用不同方式的意见陈述以及修改后可 能会导致的不同的处理后果以及对案件走向的影响。代理人所有的工作的宗旨是为了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与申请人的充分沟通以及与审查员的充分交流为申请人尽量争取“最大” 的并且“稳定”的保护范围。
五、审查员与代理人
审查员在实质审查中各种操作程序和流程已被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详细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中常见情况下的审查标准也在《专利审查指南》以及《审查操作规程》(实质 审查分册)中规定和例举。但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仍然还会遇到不是上述规定和例举中 的情况,使审查员与代理人或申请人之间处于一种意见分歧的状态。为了能够替申请人争取 到更大的保护范围且做到高效,在意见陈述时,必须要做到“正确,清楚,简洁,和有说服 力”。在不同意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而需要抗辩审查员的观点时,必需在“意见陈述书”中针 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以具体的确凿事实和充分的理由切中要点证明申请人的观点。代理人需 在充分理解申请人的发明的基础上,从申请人的利益出发,与审查员进行有效的沟通。
六、申请人、代理人以及审查员的黄金分割
专利申请本身良莠不齐,技术发明点的创新程度不同,每个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授权前景 是由审查员在尽量靠近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评判尺度上做出的,比如针对驳回,审查原则里边 有听证原则和程序节约原则,驳回的案件应该是至少给了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如果这次 意见陈述申请人没有针对性地答复,或者针对性的答复并没有获得审查员的认可,那么审查 员依据已经告知过申请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列举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可以驳回申请。但是 有些申请人对案件的期望值较高,对专利知识的了解又有深有浅,在与审查员进行意见交换 或者得知案件审查结果的时候会对审查员提出质疑。而审查员在给出审查意见时是有法可依 的,对于需要进行事实认定等部分也是在有足够的证据时尽量靠近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 行的,并非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对案件进行分析以及评述。
但是毕竟审查指南中所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一个虚拟的人,他应当知晓本领域以及相 关领域的全部技术知识。而事实上,审查员不可能对于每一件所审查的发明创造所涉及的技 术领域及其相关领域的内容都了解的非常透彻。代理人作为沟通申请人与审查员的中介力 量,具备一定的技术领域知识且具备一定的专利法知识,在案件整个审查过程中起着一定的 作用。那代理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究竟如何进行衡量呢?
笔者想通过一个分割比例来形容申请人、代理人及审查员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