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正式启动,其中申报认定的受理时间为6月3日至7月15日。申请人如需申请认定和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应于7月15日前将书面申请材料连同数据文件一并报送。
一、申报认定广东省著作商标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24号,下称《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认定及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2.申请认定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7.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8.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二、申报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所有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2)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发票、合同、广告;
(3)申请认定商标的黑白图样电子版(BMP或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商标图样一致,不带注册标记)。
3.在申请认定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或者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4.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主要设备情况;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包括:
(1)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交每一销售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2)境外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交每一国家或者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供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可以提供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认定商标不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只是其使用商标之一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完税证明包括内销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出口型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及应免抵税额证明。
7.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当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包括提交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取得商标注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