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138-1688
24小时在线咨询
2018年07月26日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
对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认定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2016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激励。
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
(三)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申报时间:
网报时间:8月6日至9月7日
材料递交时间:8月6日至9月21日
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单位)
对龙岗区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或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龙岗区内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具有龙岗区户籍的自然人。
(3)在龙岗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2.申请激励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须为上一年获得。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发明专利激励金额5000元/项。
(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中国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国外植物新品种。
(1)获得国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金额5万元/件。
(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4.国内植物新品种(包括港澳台)。
(1)获得国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金额3万元/件。
(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时间:
网报时间:8月6日至9月7日
材料递交时间:8月6日至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