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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9日
政策内容: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给予研发资助。
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一)填写账户信息
请受资助的企业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业务系统的“单位基本信息”中填写有关基本账户信息,“银行账户名称”应为企业名称,特别是企业变更了名称的,请准确填写企业最新名称。请认真核对各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造成银行退票耽误拨付的,后果自负。
(二)提交拨款材料
1.受资助企业拨款办理人员及账户确认函(样本见后)。账户信息务必与第(一)款填写的信息一致;资助金额请填写附件3中对应金额;
2.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收据书写要求及式样见后);
3.提供办理拨款手续人员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验原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及提供联系方式;
4.提供办理拨款手续人员公司身份的依据(法人委托证明)。
5.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
6.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与收款人名称不一致的,同时提交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请将以上资料请在7月18日-20日期间提交到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3-4号窗口,请在资料首页右上角用铅笔标注附件3表中对应序号。
附件:第二批资助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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