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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12日
一,支持行业领域
坚持技术创新与市场应用紧密结合,强化“产品链+应用链”协同,突出应用牵引,对企业开发设计的首套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的示范应用给予资助,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软件方面:通用操作系统和数据库、中间件、信息安全软件、工业软件;通信、金融、能源、物流、医疗、教育、北斗时空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大型应用软件;面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平台软件和关键应用软件。 集成电路方面:高性能通用芯片(CPU、DSP、存储器),FPGA,高性能信息安全芯片,通信设备、工业装备、物联网、数字家庭、医疗和汽车电子、显示驱动和触控、北斗卫星导航等领域芯片。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99号)。 (三)《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7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资助有数量限制。取得备案的产品,备案有效期为2年。符合条件的,按照该产品首次销售合同实际到账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实际到帐额从首次销售合同签订后计算至备案有效期届满,最长计算1年)。具体资助金额受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申报流程:先备案后资助(常年受理备案、定期受理资助);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审批机关审定。 备案时间:常年备案 资助时间:8月份 四,申报条件 (一)备案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成立时间满一年,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且软件企业每年按时填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 2.备案产品符合我市相关产业规划,属于当年备案申请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3.备案产品属于企业首次开发设计的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 4.备案产品已取得知识产权证书(软件产品需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产品需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或创作完成日期应不早于申请备案时1年,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5.申请备案时产品尚未实现销售,且预期可在备案有效期内实现销售。 (二)资助条件 1.产品此前已通过备案,在备案有效期内实现销售,且首次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备案有效期届满期间(最长计算1年)的实际到帐额不低于50万元(备案产品如属嵌入式软件,要求销售合同需体现该嵌入式软件价格、数量等有关情况;销售合同产品名称、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需与备案产品名称一致)。 2.产品涉及安全、医疗、教育、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 注:通过备案仅是获得资助的前提条件,获得资助还需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组织开展的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等程序。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备案所需材料 1.在线填报《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备案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书)。 3.提供企业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三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第四条(软件企业)规定的情况说明,格式请见附件1。 4.备案产品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国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6.项目可行性报告(请参照附件2提纲撰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在书脊处标明公司名称,装订成册(胶装)。 (二)申请资助所需材料 1.在线填报《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备案产品首次销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货款到帐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请依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3.客户使用意见原件。 4.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