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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申请受理机构

2017年11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一、申请文件的提交

(1)申请专利或办理其它手续时,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它文件直接面交或邮寄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申请受理处或任何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立在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以及武汉设立的9个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但代办处仅负责受理专利申请,不受理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也不受理其他中间文件。中间文件、分案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应直接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误将申请文件提交给其它机关、单位或个人的,一律不产生法律效力。

(2)申请文件或其它文件是邮寄的,应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邮寄时要盖清邮戳日,并妥善保管好挂号信件的挂号收据存根。一封挂号信内应只装同一件申请的申请文件或其它文件。

邮寄地址:100088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地址请参见代办机构通讯录

(3)专利申请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被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4)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的或者在外国书立的证明或者证据材料外,应当使用中文。

(5)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以及附图和摘要附图中文字部分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上述文件中的数学式和化学式可以按制图方式手工书写。其他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可以手工书写,但字体应当工整,不得涂改。

(6)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每种文件均应一式两份。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不得将几件申请的陈述意见或几件申请填写在一张意见陈述书或一张专利请求书上。

(7)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

(8)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在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不得直接向专利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  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应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不得直接向专利局邮寄或递交。

(9)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10)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当包含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序列表,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规定提交含有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二、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予受理。

(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应当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别;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必须有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3)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至少能够容易地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申请人是外国人的,应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应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5)申请人是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居民,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退还申请文件。

(1)专利申请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能受理。例如:用模型、样品、录像带、磁盘或者通过电话提出专利申请是不能受理的,未经翻译的外文申请文件也不能受理。

(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或者模糊不清(外观设计照片)、有涂改的不能受理。例如:用铅笔绘制的附图和图片、模糊不清的照片是不能受理的。

(3)基本申请文件不齐备,如发明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任一项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任一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请求、图片或者照片中任一项的不能受理。受理条件审查,只检查专利申请这几个部分是否齐全,对每个部分内的文件是否完整不作审查。所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核对。

(4)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

(5)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

(6)与我国既无协议或条约关系、又无专利互惠的国家所属的国民或单位,向我国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同胞未按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的不能受理。

(7)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居民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专利局邮寄专利申请的;港澳台地区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三、申请日的确定和申请号的给予 

受理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手续有两项:一是决定申请能否处理,二是确定被受理的申请的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

(1)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

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起点,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有专利性关系重大;

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有关的期限的起点。  依专利法规定,申请人把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经当场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其提交日就确定为申请日。

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专利局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的邮戳都不清楚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2)申请日的更改

申请日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允许更改申请日:

①由于邮戳不清,专利局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认为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人可以提供寄出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其它证据,要求专利局予以改正。专利局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更改申请日。

②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己或经专利局审查发现,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但实际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图的,申请人可以主动补交或者在接到专利局的补正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按规定补交附图的,以附图的最后提交日确定为该申请的申请日。凡更改申请日的,专利局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3)申请号的给予

申请号是专利局给予每一件被受理的专利申请的代码,它与专利申请是一一对应。所以申请号是申请人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时,指明该申请的最有效手段。

我国的专利申请号有9位数字(包括字符)组成。它分为四段:例如:971017654第一段为前两位,表示提出专利申请的年份,如“97”表示1997年提出的申请;第二段由第三位数字组成,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1”表示发明(如果是“2”表示实用新型,“3”表示外观设计);第三段由第四到第八位组成,表示当年该类申请的序号数,如01765表示当年1765件申请;第四段由第九位的一位数字或符号组成,是计算机校验位,它可以是0~9的任一数字,或者是字符X,如:例中的“4”。

专利局应将确定的申请日,给予的申请号记录在受理通知书上,通知申请人。

四、受理通知书和文件的法律效力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程序的结束时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和费用缴纳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

(1)正式确认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所以受理通知书可以作为曾向专利局提出某项专利申请的一种证明。

(2)将专利局确定的申请的申请日和给予的申请号通知该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这对申请人办理以后的各种手续是十分重要的两项数据,将会多次用到,申请人应当认真核对。

(3)在发出受理通知书时还附有经专利局核实的申请文件提交清单。这是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了哪些文件的证明。但是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只有提交一式两份请求书的才发给文件清单。  费用缴纳通知书是通知申请人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缴纳专利申请费(包括附加费等有关费用),申请人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缴纳专利申请费。在期限内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费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受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从受理之日起就成为在专利局正式立案的一件正规申请,并且至少要产生以下的法律效力:

(1)在该申请存在(即未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驳回)或者被公开后,将阻止任何在其申请日以后就同样的内容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获得专利权。

(2)无论该申请受理以后的命运如何,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一定时间内(发明和实用新型在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该被受理的申请可以作为该申请人另一件后期提出的申请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3)该申请的申请文件从被受理之日起,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出具申请文件副本的依据。在该申请文件被按规定期限销毁以前,申请人可以按规定的手续,要求专利局出具申请文件副本。

(4)该申请文件是申请人在后续的审查程序中进行修改的基础。即申请人今后对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受理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超出受理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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