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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备案批次。为更好地服务企业,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效率,从今年起,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中关于备案批次的相关规定调整为:各地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备案的批次为每年复审2批、新认定1批,并在当年的10月31日前完成纸质、网络系统的备案资料提交;更名批次为每年2批,可全年进行报备。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对2014年度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批次进行了安排并且下发通知的地区,可依照以往报备批次要求执行。
2、年度总结。为及时掌握、发现各地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经验与好的做法,并加以宣传、推广,请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提交本地区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认定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上年度税收优惠情况等。2013年度工作总结请于2014年3月20日前提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