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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9日
至2016年底,我国商标有效注册量1237.6万件,每万户市场主体商标拥有量达1422件。我国商标的数量是庞大的,但是还是暴露出许多市场主体对商标认知的缺乏,对商标的保护不重视。大部分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仍是一件注册商标都没有。由于我国的商标制度是在先注册制,再加上商标的准入门槛非常低,这就导致了抢注、囤积商标的恶意行为不断增加。那么当你发现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早已被他人注册时,你该如何应对呢?
在先使用商标被他人注册,根据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应对措施,以下将围绕4种不同的情形进行说明。
情形一: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具有特定关系
该种情形常被称之为“熟人作案”,商标注册人与商标使用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注册人明确知道使用人在先使用该商标,没有进行商标注册,于是对该商标进行了抢注。对于该类型的商标应对措施为:对初审商标提异议,对注册商标提无效。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根据实践的经验总结,想要成功将案件拿下,那么你所提出的证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无需证明商标通过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
(2)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该特定关系注册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
(3)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4)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所提交的证据能完美涵盖上述所有条件,那么就有极大的可能获得案件的成功。
情形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