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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22日
世纪恒程公告:9月1日起提交的专利费减请求按照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执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关于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了公示,其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要求,9月1日起提交的专利费减请求按照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执行,现将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经审批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请求减缴相关费用,无需逐件提交证明材料;
(二)自2016年8月1日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即可在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且自2016年9月1日(含)起,所有专利费减业务均须提前在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备案申请提交后,再提交纸件申请材料到指定备案审核机构进行核验;
(三)自2016年9月1日(含)起,专利申请请求书和与中间文件配套使用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将进行适应性调整;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四)备案系统登录地址:http://cpservice.sipo.gov.cn;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使用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名登录;非电子申请注册用户需注册公众用户名登录;备案系统的“帮助”文档提供操作手册及培训教程的下载。
二、相关业务提醒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完成备案系统技术准备工作,将于9月1日至3日上线切换,在此期间CPC、EAC、电子申请的批量接口系统将暂停服务,为避免对各项业务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及后果,现对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醒如下:
(一)9月1日至3日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新申请文件;
(二)到期的专利申请中间文件在9月1日之前应提交完毕;
(三) 9月1日至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及深圳专利代办处无法正常打印或寄出受理通知书以及缴费通知书。
(四)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第十一条第一点规定,对非电子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不予资助,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三、联系方式及地址
联系电话:0755-26612232;费减备案工作线上答疑QQ群号:339403027;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学府路深圳软件产业基地4栋C座六楼知识产权服务大厅4号窗口。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PDF
2.专利收费减缴备案业务办事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