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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2013年度十大案件

2014年04月17日

一、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国内企业首战告捷

  专利权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情】

  申请号为200410053749.9的“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申请于2009年获得授权。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上海智臻网络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苹果公司在其iPhone中使用的siri程序侵犯其专利权。针对该诉讼请求,苹果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21307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苹果公司于2013年底针对该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五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点评】

  针对此案,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等问题进行全面审理,最终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小“i”机器人虽然不及苹果公司的siri程序那样名声在外,但是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建设银行、QQ、微博等提供的各类智能聊天功能背后均有小“i”机器人在提供技术支撑。该技术通过语音、视觉、体感控制等多种方式为用户服务,在未来智能网络机器人领域市场潜力无限。目前,社会各界仍在关注此案进展。


二、专利无效案打响车联网领域专利战第一枪

  专利权人:国内个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重庆城投金卡交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车联网是指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人、车与传感设备等交互,实现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对所有车辆的属性信息和静、动态信息进行提取和有效利用,并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对所有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提供综合服务。

  专利权人于2013年2月对包括上述请求人在内的多家企业提起侵权诉讼,认为后者相关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01140246.6、名称为“机动车电子智能综合管理系统和管理方法”的专利权,诉讼标的额高达6千余万元。同年3月,上述请求人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合案审理后作出第21469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未在诉讼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并撤销了相关侵权诉讼。

  【点评】

  车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被视为当前汽车技术的发展趋势之一,我国企业也先后加入到该技术的研发布局当中。根据相关预测,预计到2015年,车联网应用和服务的市场规模有望突破1500亿元人民币。本案为我国车联网领域发生的第一起专利权纠纷案件,也被称作“拉开了车联网专利战的序幕”,由于涉案诉讼标的高,备受业界关注。

  专利复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此案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审查结论对于国内车联网产业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同时,鉴于车联网专利中常见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相结合的典型特点,上述决定对于今后车联网甚至物联网领域相关案件的审查标准执行一致也具有指导意义。


三、专利获维持助改进型专利打开广阔市场

  专利权人:国内个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中贸促商贸咨询中心

  【案情】

  专利号为200810045235.7的涉案专利于2010年获得授权,其背景技术CN1050589C号发明专利系使用氧化钇和氧化铈作为稳定剂制备陶瓷球,因价格昂贵,在喷砂领域具有局限性。涉案专利在上述背景技术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利用氧化铝和氧化钙代替氧化钇和氧化铈作为稳定剂,显著降低了成本,并取得相似的技术效果。

  2013年,北京中贸促商贸咨询中心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证据之一为已经生效的涉及CN1050589C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其主张判决书中认定的侵权产品构成了本专利的使用公开。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569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

  陶瓷喷砂珠可用于金属和塑胶工件表面处理,广泛应用于金属加工、航天航空特种器材工件表面强化处理等领域。涉案专利采用低成本原料制备生产各项理化参数均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由此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属于典型的改进型专利。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从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出发,准确把握发明实质,合理界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据此作出全面判断,对相关领域专利审查标准的执行一致具有指导意义。同时,硅酸锆陶瓷喷砂珠由于具有价格低廉、可以循环利用等优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将有助于其在金属和塑胶工件表面处理等领域推广使用。


四、国内生物企业奋力反击终无效赖氨酸专利

  专利权人:味之素株式会社

  无效宣告请求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

  涉案专利涉及微生物发酵制备赖氨酸的生产方法,专利号为94194707.6。长春大合生物公司于2008年9月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合议组经审理后,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在审查决定中明确了微生物领域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进行合理概括的范围以及程度。本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均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841号审查决定。

  【点评】

  涉案专利权人系国际食品制造行业巨头,其自2006年起先后在美国、德国及国内多次起诉长春大合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我国生物企业的发展之路设置重重障碍。不仅如此,包括本案请求人在内的多家国内企业在美国被卷入赖氨酸“337调查”案长达3年之久,不过最终以中方胜诉结案。

  本案审查决定明确了由保藏菌株能否合理概括为特定种属菌株或特定分类菌株的审查思路和方法,对于微生物类型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审查实践具有较高的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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