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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7
案情要点
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即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提供者之间的特定联系。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具体案情
深圳市数虎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委托我司于2012年03月07日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第10584400号“”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异议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此第10584400号“”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8593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的“马达及其部件(包括发电机、电动机、船用不包括车辆用马达),泵,真空泵,离心泵,气泵,气泵(汽车库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结构、呼叫上区别明显,因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消费对对象,亦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称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应获得特殊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对上述异议理由商标局不予支持。商标局决定:第10584400号“”商标准予注册。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申请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属于电子类商品。而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在第7类的“马达及其部件(包括发电机、电动机、船用不包括车辆用马达),泵,真空泵,离心泵,气泵,气泵(汽车库设备)”等商品上,属于机械类商品。两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完全不同,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关于商品的分类,两商标指定的商品间不存在任何的关联性,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而且两商标标识也没有近似性,被异议商标“”由中文、英文、图形构成,中文部分“数虎图像”较为显著。而异议人引证商标“”由英文和虎图构成,从整体结构效果上完全不同,两商标的组成部分、发音和各自显著部分也完全不同,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视角来判断,两商标并存使用并不会产生误认或混淆。因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被商标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