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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案情要点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由此,新《商标法》对商标异议申请主体作出了明确的限定,即“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而并非旧《商标法》中的“任何人”。
具体案情
广州市一哥家具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哥家具”)委托我司于2012年03月22日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振动按摩器;护理器械;医用支架;医用蒸薰设备;按摩器械;医疗器械箱;医用体育活动器械;外科手术剪;健美按摩设备”商品项上注册申请的第10660525号“”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异议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申请,受“一哥家具”委托,我司提交了异议答辩理由书。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AGS”,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震动按摩器、护理器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0938576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2年5月18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12年3月22日,故不能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模仿、抢注其“AGS”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其公司营业执照、企业简介、网站页面、产品销售分布图、办公场所及生产车间照片等复印件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AGS”于“震动按摩器、护理器械”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商标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证据不足。商标局决定:第10660525号“”商标准予注册。
世纪恒程点评
首先,本案异议人引证的第10938576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2年5月18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12年3月22日。可见,异议人并非在先权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异议人与“一哥家具”的有利害关系, 为其利害关系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完全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由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被商标局支持。
其次,外文商标和中文商标的近似判断,需根据外文与中文在含义上的对应程度以及商标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方面的近似程度,并结合国内普通消费者对英文的一般识别习惯及认知水平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一哥家具”申请商标“AGS”并非中文字“安杰思”唯一对应的英文字,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AGS”经使用已与“安杰思”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以上两点,异议人均无法满足,异议理由因此才被商标局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