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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5
案情要点
商标近似的判定,一般从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来加以考虑。还应当考虑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即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提供者之间的特定联系。
具体案情
2012年03月07日,深圳市数虎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虎图像”)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9类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内部通讯装置;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动画片;电影胶片(已曝光)”商品项目上注册申请的第10584854号“”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异议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第10584854号“”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司受“数虎图像”委托,提交了异议答辩理由书。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的“马达及其部件(包括发电机、电动机、船用不包括车辆用马达);泵;真空泵;离心泵”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设计存在明显差别,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环节及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双方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于2007年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在其指定的商品上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对驰名商标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但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对上述异议理由商标局不予支持。商标局遂决定:第10584854号“”商标准予注册。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之所以不被商标局支持,原因就在于:首先,异议人引证在先的注册商标“ ”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均与申请商标“ ”存在显著差异,相关公众很容易区分开,难以产生混淆、误认。
其次,申请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而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在第7类的“马达及其部件(包括发电机、电动机、船用不包括车辆用马达);泵;真空泵;离心泵”等商品上,两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环节及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等方面完全不同,两商标指定的商品间不存在任何的关联性,共同使用在市场上,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申请人及异议人之间的特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