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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破三个证据!世纪恒程代理客户洁面仪专利权无效答辩成功

2023-11-17

专利权人:我方客户
无效宣告请求人:某自然人

涉案发明创造名称:洁面仪


案件结果 


世纪恒程客户的一件洁面仪外观专利,受到某自然人无效挑战。经过审理,国知局审查机构宣告我方客户第201830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我方代理人精准答辩,成功维护客户权益。


案件详情 

本无效请求案涉及一件产品名称为“洁面仪”的外观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3月19日。


针对该专利,某自然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3项证据。


01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02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采纳我方部分意见,认为请求人仅在列表中示出证据3用于评述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称述具体理由;证据2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件,证据2、证据3不给予考虑。最终判决,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二者因设计思路不同形成的产品整体结构完全不同,二者既不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也具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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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1.具有按摩功能的洁面仪类产品单体设计与组件设计是不同设计思路,形成的产品形状相差较大。


2.本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涉及了外观设计“转用”内容。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属转用动物形状可以突破种类限定而不具有明显区别。对于自然物与特定产品之间外观要素的转用,对比2010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节,四种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不明显区别的情形,涉案专利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所以,请求人这项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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