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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成功代理阿莱恩斯商标驳回复审案

2014-12-16

    近日,世纪恒程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由世纪恒程旗下运营分部海思知识产权代理的深圳市阿莱恩斯科技有限公司的第7类第11980083号和第9类第11980148号的“阿莱恩斯商标”商标的驳回复审案获得了成功。

    第7类第11980083号“阿莱恩斯商标 ”商标

    深圳市阿莱恩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在第7类“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进料器(机器部件)、喷漆机、注油器(机器部件)、装填机、气体分离设备、电子工业设备、阀(机器零件)、调节器(机器部件)、搅拌机”商品项目上申请的“阿莱恩斯商标”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新疆斯拓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1234787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与乐清市安庆聚氨酯设备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003885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与苏州安泰空气技术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509904号‘’【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与闫庭祥120112196312150055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696413号‘’【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四】;与亚克电子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337715号‘’【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五】;与重庆欧耐实喷涂机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885029号‘’【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六】;与江门市得实计算机外部设备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082668号‘ ’【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七】近似”为由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文号:ZC11980083BH1)。

    第9类第11980148号的“阿莱恩斯商标”商标

    深圳市阿莱恩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在第9类“热调节装置、集成电路、测量器械和仪器、配电控制台(电)、网络通讯设备、教学仪器、测面仪、电动调节装置、测压仪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项目上申请的“阿莱恩斯商标”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欧阳星安440623195605145416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06131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与翊安合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653013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与江门市得实计算机外部设备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082668号‘’【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近似”为由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文号:ZC11980148BH1)。

    世纪恒程根据《商标法》第32条第1款之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复审申请人公司简介和获得的资质荣誉。

    二、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且经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在同行业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如若不予核准注册,必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商标局仅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相同,即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明确忽略了商标的整体设计理念和基本含义,是完全的主观臆断,不符合商标审查规则之规定。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商标审查细则》之规定,复审商标具有明显的显著特征,复审商标和引证商标同时在市场上出现,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误认,理应被核准注册申请。

    五、结论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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