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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1)案情描述
“笔*”,是原告深圳市矩某公司创立的原创设计,分别于2017年06月13日和2017年11月08日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4725123号和第27357517号、第27349899号“笔*”商标。近期,原告在被告二经营的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发现一家名为“小某某的文创定制”店铺里((由被告一实际经营)有关于“笔*”品牌的笔进行大量销售,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有显示“笔*”的品牌,随后原告进行了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并对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后进行了产品鉴别,确认被告一店铺内销售的笔为假货。
(2)思路分析及案件结果
原告认为,被告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三个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相关侵权产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涉案商标的商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被告一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拼多多网站由被告二实际经营,其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方,对其开设的淘宝网网站中销售的产品应当做到合理的管理与维护,被告二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对被告一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双方达成一致和解。
(3)判决书(包括双方和解、对方撤诉,或者我方胜诉判决书)
民事调解书(2022)沪 0104 民初 1981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