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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具体详情:
2021年08月05日,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商标局申请第24类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于2021年11月22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驳回通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元素、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看不近似。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98737号“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整体外观和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商标构成元素、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的差异性。
申请商标“”是图形加英文“WOER”构成的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WOER”。申请商标英文“WOER”是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字号“沃尔”音译形式,与申请人构成唯一对应关系。
引证商标“”是纯图形商标,图形即其核心,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指向字母“W”。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元素、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看不近似。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及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以至商评委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做出予以其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