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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1)案情描述
2021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IP202*总委03790,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根据被告发送的《指示函》,并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关款项。
(2)思路分析及案件结果
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具体服务事项通过被告向原告发送的《指示函》确定。服务事项完成后,被告按照双方确认的请款单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根据被告发送的《指示函》,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经核算,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用人民币**3910元,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对此拒不偿还。
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处于调解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