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138-1688
24小时在线咨询
2022-07-08
具体详情:
2021年03月16日,望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商标局申请第9类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于2021年07月05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驳回通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构成元素、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看不构成近似。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2449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整体外观和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显整体构成元素、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的差异性。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海洋旋律”,申请商标整体可被消费者呼叫为“hǎi yáng xuán lǜ”。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是中文“欧申”,呼叫为“ōu shēn”,整体含义指向中文臆造词“欧申”。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元素、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来看不构成近似。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及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以至商评委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做出予以其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