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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1)案情描述
2019年8月原告同被告签订《创新牛政企宝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CIPCX20191*****-XM;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一级创新牛政企宝项目申报服务事项,合同约定基础服务费*****元和超出资金补助金额(即超出资金补助50万元部分)的15%作为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全部服务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规定及被告要求办理科技项目规划和申报事项,并且已经完成合同项下全部义务,通过原告努力,被告获得资金补助金额共计60万元。按照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全部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整。被告在支付首期款*****元后,并未按照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付原告服务费本金人民币*****元整。
(2)思路分析及案件结果
合同第六条规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日利率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21年9月7日,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和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进行公示,公示表显示被告获得奖励金额共计人民币60万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原告支付基础服务费尾款*****元以及超额部分15%的费用*****元,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服务费尾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对被告欠付费用统一按照自2021年10月7日起计算违约利息。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