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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2022年2月10日收到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判决书,案号为(2021)粤16民初476号,具体判赔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修正)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款、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 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源盛创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华 创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美术作品(登记号∶黔作登字-2021-F-00217123,作品名称∶按压泡泡带)著作权的产品行为,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删除侵权产品销售链接;
二、被告河源盛创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华创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创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创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被告河源盛创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原告深圳市华创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 200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河源盛创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