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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2021年01月25日,申请人“李先一”(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恒程创新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35类注册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21年06月17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驳回决定。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理由书中说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读音、含义等方面均可形成区分,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文字“李工 测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26623号“李江”商标在文字构成、识读发音、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作出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中,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字形近似而被驳回,但是商标的近似是商标构成元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多方面考虑的综合结果,所以对于这类因某一个因素被驳回的商标,如果商标整体确实和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分则可以大胆提出复审,争取商标的注册成功。